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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管教辦法》修正下的教師專業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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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民杰 |
中文摘要 | 教師法於1995年制定時,明訂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4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原第17條,目前為第32條)(教育部,2019)。為強調學校自主,教師法又於2002年將上述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修正為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起訖頁 | 13-17 |
刊名 | 師友雙月刊 |
期數 | 202508 (652期) |
出版單位 | 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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