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與管教辦法》修正下的教師專業因應,ERICDATA高等教育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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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輔導與管教辦法》修正下的教師專業因應
作者 張民杰
中文摘要
教師法於1995年制定時,明訂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4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原第17條,目前為第32條)(教育部,2019)。為強調學校自主,教師法又於2002年將上述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修正為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起訖頁 13-17
刊名 師友雙月刊  
期數 202508 (652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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