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說高等教育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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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源俊 |
中文摘要 | 充分的自治與適當的監理是保證大學健全運作的兩個基本要件。政府於民國八十三年元月公布新《大學法》,接著於八十三年八月訂定新的〈大學法施行細則〉,並廢止〈大學規程〉,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然而,近年從實際上的運作看,教育部的監理權在擴大,而大學自治的程度逐漸降低。一方面固是由於大學教授們爭取「大學自治」的聲音變弱,另方面則是由於九十四年新通過《大學法》的修訂。 |
起訖頁 | 1-6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1206 (1:8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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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學法第五條約束下的大學評鑑,誰獲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