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專業倫理 世界各國極力建立教師為專業的地位與形象,臺灣於1995年公布《教師法》,確立了教師專業自主之法律地位,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年在其《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特別指出:「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時,應該同時強調教師團體的規範」,此意含專業自主與專業倫理是一體兩面,不容分割的。「教育人員專業倫理」則是指教育從業人員在執行其專業職務時所應表現合乎倫理的規範,包括教育行政人員、校長、教師、實習教師(師資生)、研究人員、評鑑委員等。
本期主編:方德隆/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兼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