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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工會集體協商制度議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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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丁志權 |
中文摘要 | 我國《工會法》於2010 年6 月23 日修正公布,其中第4 條第3 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確立教師組織工會(union)的權利,落實教師在《憲法》第14 條規定之「結社自由」的人權保障,在我國教育發展史上是重要的里程碑,未來教師人事制度也將產生根本性的大變革。教師的結社權與協商權、爭議權並稱為勞動三權,其中,協商權是組織工會最重要的目的,而在發動爭議行為之後,還是要回到談判桌上,因此,可以說「協商權是勞動三權的核心」。 |
起訖頁 | 17-27 |
刊名 | 教育研究月刊 |
期數 | 201103 (203期) |
出版單位 | 高等教育出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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