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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成立發展與相關爭議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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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秦夢群、劉家維 |
中文摘要 | 《工會法》修正條文於2010 年6 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規定教師與一般勞工同樣擁有組織工會的權利,卻只能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能組織企業公會。換言之,教師不能組織單一學校的工會,必須跨校、跨區或是跨直轄市、縣(市)成立工會。依《工會法》第6 條規定,實務上,教師可組織及加入之工會類別包括:一、職業工會:係指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如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二、產業工會:係指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如教育產業工會),其成員可為教師、代理代課教師、補習班教師、於教育機關服務之派遣人員、技工、工友等。產業工會之名稱及會員入會資格由工會依其組織目的於章程中規範,可跨行政區域組織。 |
起訖頁 | 5-16 |
刊名 | 教育研究月刊 |
期數 | 201103 (203期) |
出版單位 | 高等教育出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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