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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談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對我國教育行政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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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木金 |
中文摘要 | 壹、前言邁向二十一世紀,由於團體生活之發達,公共事務之增加,國家任務自不能再以十八、九世紀之保境安民為己足,更應以增進社會福利,開發提昇文化精神生活領域。源於此,我國憲法亦依循世界潮流於基本國策中特設教育文化專節,使國民精神生活能健全維持,且進而圖其發展亦成為國家重要目標之一。根據我國憲法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因此,國家為達到教育文化的目的,必須端賴教育行政法之力量的支持。但是,教育行政事務眾多,那些事務範圍、那種事情才是為法律保留所包括,或者是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中,何種事情必須由立法者自己決定,何種事務得委託行政機關作規範,以及法律應該如何作確實的規範?董保城(民83)指出:要回答這些問題,則有賴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發展出來的『重要本質理論』來解析。 |
起訖頁 | 333-355 |
刊名 | 高教作者授權 |
期數 | 1999 (-2000期) |
出版單位 | 高教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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