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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學教師遲到應請假否則曠職論適法性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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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應媫 |
中文摘要 | 為避免教師遲到直接影響學校效能,教師出勤管理為學校人事管理之重要職責並據以考核工作。銓敘部(1987)函釋公務員遲到未請假即為曠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988)函釋非可歸因個人事由以致遲到,經簽報核准得不列遲到,故國中小學教師比照公務員辦理。 |
起訖頁 | 149-154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2108 (10:8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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