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高中職校務會議可「議」之爭
|
---|---|
作者 | 詹紹威 |
中文摘要 | 《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或即將於103學年度開始逐年實施的《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等,其校務會議的相關規定與其施行細則等,皆規定其議事範圍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包含(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
起訖頁 | 54-57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1402 (3:2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該期刊 上一篇
| 校務會議:另類的校園霸凌? |
該期刊 下一篇
| 支持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代表制」的兩個理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