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表決」階段疑義解析,ERICDATA高等教育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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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校務會議「表決」階段疑義解析
作者 施明發
中文摘要
各級學校之有校務會議始於民國36年12月22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南京立法院所制定的《大學法》,距離依據《憲法》成立的第一屆立法院開議還有半年。這部《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成員由各學院院長、行政單位主管及教授代表組成,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兼職行政人員之總數。
起訖頁 39-42
刊名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期數 201402 (3:2期)
出版單位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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