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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表決」階段疑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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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施明發 |
中文摘要 | 各級學校之有校務會議始於民國36年12月22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南京立法院所制定的《大學法》,距離依據《憲法》成立的第一屆立法院開議還有半年。這部《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成員由各學院院長、行政單位主管及教授代表組成,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兼職行政人員之總數。 |
起訖頁 | 39-42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1402 (3:2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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