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借鏡芬蘭教育,ERICDATA高等教育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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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借鏡芬蘭教育
作者 林淑華
中文摘要
根據現行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不適任教師(unqualified teacher)的定義是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等做為參考基準(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一般而言,校園中出現的不適任教師,多以體罰學生且有具體事實者、曠課與礦職記錄且工作態度消極、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甚至性騷擾等重大行為失當且具體事實者,方判定為「不適任教師」。
起訖頁 112-114
刊名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期數 201312 (2: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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