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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借鏡芬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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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淑華 |
中文摘要 | 根據現行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不適任教師(unqualified teacher)的定義是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等做為參考基準(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一般而言,校園中出現的不適任教師,多以體罰學生且有具體事實者、曠課與礦職記錄且工作態度消極、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甚至性騷擾等重大行為失當且具體事實者,方判定為「不適任教師」。 |
起訖頁 | 112-114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1312 (2:12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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