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條款的立法演變,ERICDATA高等教育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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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適任教師條款的立法演變
作者 施明發
中文摘要
規範何種情事不得擔任教師的條款本文稱之為「不適任教師條款」,這種條款最早出現在民國74年4月制定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第31條,當時該條款內容為: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起訖頁 18-21
刊名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期數 201312 (2: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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