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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會與專業主義之外:論大學教師會應有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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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寶青、蕭佳華、楊菁倩 |
中文摘要 | 憲法是一國成文法的最高根本大法,是所有一切立法的依據、行為的準則。憲法有關勞動事務之相關規定中,可援用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條文中明訂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中華民國憲法,2013)。意即,人民除可向國家要求其生存、工作及財產消極不受侵害之外,亦可要求國家機關積極作為,使其生存、工作及財產獲得保障。 |
起訖頁 | 55-59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1306 (2:6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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