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國民中學家長教育選擇權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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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姿蓉 |
中文摘要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意即在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得基於子女之最佳福祉,選擇符合其子女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公私立學校或決定其受教育方式與教育內容的權利與機會(謝馨瑩,2020)。意即教育基本法授予了家長教育選擇權之法源。 |
起訖頁 | 99-104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2210 (11:10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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