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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資源分配公平之探討:Rawls 正義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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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呂佳玲、林耀榮 | 
| 中文摘要 | 教育在個人生涯發展係為重要的歷程,此歷程是否合乎教育機會均等,實受我國法律明確的規範,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即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而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亦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憲法與教育基本法所規範的範圍為全體國民均受法律保障,其所獲得的教育機會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而教育基本法更針對弱勢族群特別提出扶助的規範,經由可能的補償性教育,以確保其能在平等的標準下獲得教育發展。  | 
					
| 起訖頁 | 052-054 | 
| 刊名 | 台灣教育 | 
| 期數 | 201510 (695期) | 
| 出版單位 | 台灣省教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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