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特殊教育(2009年),ERICDATA高等教育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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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特殊教育(2009年)
作者 吳武典
中文摘要
依據我國現行修正《特殊教育法》(民98),特殊教育服務對象分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大類,兩者皆有「特殊教育需求」(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SEN)。所謂「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分為12類: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所謂「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分為六類: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觀察一個國家特殊教育的重視與發展程度,可大概窺知其文明程度與教育水準。今日,我國國民教育在量方面已接近理想,在質方面則有待提升。加速推展特殊教育,便成為刻不容緩之事。在政策支撐和各界人士通力合作下,我國特殊教育已逐漸發展與精進。特殊教育投資愈來愈多的同時,其績效責任也會愈來愈受到關注。為持續提升特殊教育品質,建構優質適性的教育環境和支持系統,提供特殊需求學生多元適性的教育措施,以促進其生涯發展,無論身心障礙教育或資賦優異教育,以及整體特殊教育的研究發展,政府應投入更多的資源與努力。期待在不久的將來,臺灣的特殊教育發展,能列入先進國家之林;臺灣的特殊教育經驗,足以昂然行銷世界。
起訖頁 333-397
刊名 中華民國教育年報  
期數 201212 (98期)
出版單位 國家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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