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一六四條中「預算總額」一詞含義之分析研究,ERICDATA高等教育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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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國憲法第一六四條中「預算總額」一詞含義之分析研究
作者 陳漢強
中文摘要
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保障。」這一條文的精神在保障教育經費。今天台灣省十九個縣市中,教迌科學文化支出過百分之五十的縣市佔半數以上,其餘縣市也都超過害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然而,這個比率的正確性如何>財政主計人員有沒有高算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的百分比?對害法一百六十四條其預算總額的一詞中的「總額」兩字,應作何解釋?要不要含鄉在內為其計算標準?要不要包含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要不要包含育捐、課業費及專款補助?省與縣市計算數育科學文化支出比率時有沒有重複的地方?這些都是亟待澄清的問題。
英文摘要
Article 164 of the Constitution stipulates: “For Central Government budget total must contain no less than 5% of expenses which are prescribed for education, science and culture; forprovincial goveruments, noless than 25%; and for county and city governments, no less than 35% The established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funds and enterprises by law must be safeguarded.” This article is aimed at safeguarding educational outlay. Today, over a half of 20 countries and cities of the Province of Taiwan a
起訖頁 373-390
刊名 教育學刊  
期數 198009 (2期)
出版單位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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