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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家長教育選擇權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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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馨瑩 |
中文摘要 |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說明政府尊重家長的教育選擇權,給予家長為其子女選擇及參與教育之權利。亦即在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得基於子女之最佳福祉,選擇符合其子女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公私立學校或決定其受教育方式與教育內容的權利與機會(吳清山1999;胡永崇2011;秦夢群1998;郭鈺羚2015;劉世閔、吳育偉,2004;鄭新輝1997)。 |
起訖頁 | 107-113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2003 (9:3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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