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法律建構,ERICDATA高等教育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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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法律建構
作者 葉姍
中文摘要
現代憲法規定國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基本義務,而財產權的行使應同時有益於公共福祉,據此,個人所得稅法建制側重於設定納稅義務的成立要件和確定程序。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是在所得分項基礎上經由法律創設的,分為稅款繳納的主給付義務和納稅申報的從給付義務,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類稅制下,納稅義務主要由負有扣繳義務的支付所得者代為履行,取得所得者則負有根本性的納稅義務,充分體現稅收稽征效率。綜合所得範疇的引入,使得核心課稅要素由所得這一徵稅客體轉向納稅人,更能實現量能課稅原則。納稅人有依照法律納稅的權利和義務,由此,重構納稅義務如下:其一,橫向的並行結構,包括綜合課征和分類課征等模式下的納稅義務,後者可能包含稅收負擔從輕權;其二,縱向的遞進結構,包括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等階段中的納稅義務,可能包含補稅義務或申請退稅權。
起訖頁 1-4
關鍵詞 私法關係涉外性制度型對外開放全球私法治理
刊名 中國電化教育  
期數 202002 (2020:1期)
出版單位 中國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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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效期間的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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