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反對同志教育公投通過後之法律效果
|
---|---|
作者 | 吳志光 |
中文摘要 | 針對「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的公民投票案(下稱反對同志教育公投案),一個令人值得關注的議題是本案通過後,其法律效果如何?形式上,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權責機關應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故一旦反對同志教育公投案通過後,教育部及各級學校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即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但若回歸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的立法意旨,即可知反對同志教育公投案通過後,其法律效果亦難以令權責機關改變現狀,或謂權責機關亦不知要如何改變。 |
起訖頁 | 62-64 |
刊名 | 人本教育札記 |
期數 | 201810 (352期) |
出版單位 |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
該期刊 上一篇
| 《穿裙子的男孩》教會我的尊重與自信 |
該期刊 下一篇
| 看見真實的校園權力結構──表述、實踐,以及抵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