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全文 | |
篇名 |
教師工會團體協約爭議問題探析
|
---|---|
作者 | 王淑玲 |
中文摘要 | 2011年5月1日起,勞動三法即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 爭議處理法》將教師納入適用對象。 對於教師兼具勞工身份之權利義務事 項,各縣市包括宜蘭縣、臺北市、桃 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南 投縣之教師工會組織紛紛啟動與雇主 (學校、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團體協商。 |
起訖頁 | 055-060 |
刊名 |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
期數 | 201706 (6:6期) |
出版單位 |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
該期刊 上一篇
| 道德教育在新加坡中小學推展之評析 |
該期刊 下一篇
| 各縣市指定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規評析 |